政策在持续开放法律需扎实跟进
最近一段时期,各大媒体对温家宝总理在民间资本问题上的表态给予了高度关注。
温总理在今年2月份主持的五次座谈会上,已经接连三次提及了民间资本问题。比如,在谈到行业垄断改革时,他提出要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交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谈话中直接触及民间资本进入有政策支持却难以落实的“玻璃门”问题,明确上半年一定要制订新36条的实施细则;在谈及如何应对今年的经济困难时,则再次强调放活民间资本、支持民企发展对破解当前难题的重要性;在言及铁路建设资金紧张时,指出统筹规划、有序引入民间资本是其中的出路之一。
温总理的表态示明,国家仍坚持既定的民间资本政策取向,这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利好消息。不难看出,国家的民间资本政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处于持续性的开放过程之中。2011年民间借贷信用危机的发生并未叫停我国有关民间资本的现行政策,相反正在促成这一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与体系化。可以肯定的是,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多种信用机构、多种信用工具、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复合型金融体系,全方位构建民间信用体系,依法破解金融垄断已成为大势所趋。
然而,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当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案件涌入法院,法律对政策的严格制约力便被个案反复凸显出来。毕竟政策不同于法律,由于政策不具有法律的普遍性、强制性、严谨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因此民间借贷的法律调整机制正被更多的社会公众所看重。对于当前的民间借贷而言,法律规则的滞后与法律保护的乏力无疑是莫大的悲哀。法律何时能与现行政策相统一、相协调,如何才能实现二者之间的统一与协调,这些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只有当政策与法律良性作用、相互促进、彼此补充时,民间借贷市场才有望真正步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在法院目前审理的各类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律的阻吓作用因其内在的不完备性而受到明显削弱,司法机构通过司法解释来行使有限的剩余立法权,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而言只能算是权宜之计。
从现实看,民间借贷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问题、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交易的信息监测问题等,是当前民间借贷需要法律规制的重点所在。这些规则的确立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司法解释恐怕难以独当此任。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合同规范,及时补充刑法罪名,将高利贷罪纳入其中,强化对高利贷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才是我国今后金融生态建设中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法律规制的根本出路。
席月民(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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