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有无合法性边界,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从根本上说,民间借贷的正当性,源自宪法中有关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定。但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零散化和不协调,模糊了实务中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的合法性标准,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合同规范,及时补充刑法罪名,将高利贷罪纳入其中,强化对高利贷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应是我国今后金融生态建设中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法律规制的根本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完成了金融体系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的蜕变,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却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最近大家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促使我们更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
政策驱动的市场繁荣与信用危机
近些年来,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民间借贷可谓“劳苦功高”。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无论是在交易信息、交易成本方面,还是在交易效率、贷款担保方面,民间借贷凭借其相对优势,顺势成为中小企业市场化选择的必然结果,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在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有力助推了企业经营与经济发展。
从政策层面看,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老36条)的推出,使非公有资本开始获许进入金融服务业,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认可。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实施后,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鼓励和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在新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下,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直接加大了民间借贷的市场供给,致使其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0年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 .4万亿元,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自古就有。改革开放后,在东南沿海地区一度活跃。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始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实践证明,新政策的推出,给民间借贷市场的勃兴注入了巨大动力。民间借贷走红网络经济就是一例典型,人人贷、拍拍贷、天天贷、乐贷、宜信、搜好贷、e借通、红岭创投、融资城等一批网络借贷平台的应运而生,使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快速完成交易。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也是一例典型。
这些年来,民间借贷一改早期的无组织性、一次性和分散化特点,呈现出交易上的有组织性、连续性、集中性和专业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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