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公务员回避规定强化管理与监督 增加“免职”处理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对公务员回避的统一管理体制,并丰富了相关制度、程序和内容。《规定》强化了对公务员回避的管理与监督,强化了对有关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公务员
任进介绍说,《规定》颁布之前,对于公务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是1996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至今已经有16年之久。比较看来,《规定》无论是在制定依据、具体内容、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方面都有显著的变化。
任进说,今年发布的《规定》,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他表示,“1996年《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较小,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2005年《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定义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由行政机关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等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规定》的适用对象也随之扩大到上述七种人”。
“三种回避”基本涵盖主要情形
《规定》中把公务员回避的情况分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任进说,1996年《暂行办法》中只有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类,而《规定》的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增加了地域回避,并明确了地域回避的职务范围。
任进表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已经基本涵盖可能影响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廉洁从政的主要情形。对其他的情形,如同学回避、师生回避、同乡回避等没有规定。因为,回避范围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影响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廉洁从政的所有情形,只能规范主要的情形。这样规定,既借鉴了国外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经验,也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实际需要和制度的可操作性。
增加“免职”处理 强化监督
记者注意到,《规定》“管理与监督”章节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任进说,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回避关系的预防和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的基础上,《规定》增加了免职处理,并强化了对有关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化了对公务员回避的监管。
任进表示,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对公务员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不是全部。为防止《规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要将《规定》与《公务员法》等规定的执行结合起来;同时,要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对公务员的其他监督制度,如考核、免职、纪律处分等制度结合起来,提高其执行力和效果。(记者 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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