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日前已由中组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规定要求公务员应在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等公务活动中实行回避。受访专家对人民网记者表示,这种举贤避亲的举措只是破除关系网的治标之举。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有专门针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说明,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情形。此次试行的回避规定是在此基础上阐明细则,并明确回避的程序性安排及惩罚性条款。
“与《公务员法》相比,回避规定最大的特点是划定了回避范围、界定了亲属关系,并将重点放在贯彻执行方面,总体上看是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利举措。” 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告诉记者。
针对地域回避情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回避规定中,不仅写明“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还特别指出县级公检法机关、组织部门正职也一律遵守地域回避。
“异地任职包括但不应该仅限于公检法、组织部门的正职干部,因为很多时候能否发挥影响力不是看你的职位,而是看你是否在这个岗位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对记者说,“从县一级法院的实际工作看,普通法官对于案件也能发挥与院长一样的作用,这些公务员实际上也应执行地域回避条款。”
对于公务回避情形,《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仅要求“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而在回避规定中,则写明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等都是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莫纪宏认为,公务回避本身并非干部选任的硬性标准,也就是“举贤大可不避亲”。但在实际操作情况中,人情交易的泛滥已经使干部招聘、升迁变了味道,出台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就在情理之中。
“公务回避制度当然能起到正面作用,但从根本上看,不深化改革人事制度则难以扭转拉关系对干部选任的破坏”。莫纪宏指出,干部人事制度的方向是引进公开竞争机制,尽可能多地选择政治性不强、技术性高的岗位面对社会实行公开招聘,这才能治愈“举贤避亲”治不好的病症。
回避规定第十四条还指出公务员有意隐瞒、拒不执行回避所面临的后果: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许耀桐表示,《公务员法》只是提出公务员“应当”实行回避,却没表明不实行回避该如何处理,这就为一些公务员的违规操作留下可乘之机。回避规定相关惩罚性条款的出台对于破除关系网非常及时,“因为现在确实再也不能拖延下去”。 (贾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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