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南阳市中院门外。
中原网讯(首席记者 徐富盈 文/图)法院给当事人送传票时,结果是“查无此人”,案子缺席审判并下达了《裁定书》。
审判两天后,同一寄送地点,法院寄的《裁定书》这次送到当事人手中了。
面对缺席的审判以及“强加”的《裁定书》,身为当事人的上诉方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胜达公司)倍感蹊跷。
昨天早上,接到投诉后,记者赶赴南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传票送不到,还可以公告
8点30分,记者在南阳见到了胜达公司的法律顾问魏先生。
魏先生介绍,去年3月,南阳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宗女士起诉胜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胜达公司需支付宗女士钢筋款200万元左右。
“这个钢筋款本身涉嫌一个骗局。”魏先生介绍。
胜达公司遂于同年5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去年5月17日,我们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阳中院缴纳了4万多元的上诉费,但迟迟未收到发票,均被告知还没收到上诉费。”
魏先生说,南阳中院民庭第三庭于去年8月1日对案件进行了审理,8月2日他才知道案子开过庭了。
对方称,开庭前,他们已经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位于郑州秦岭路与天下路交叉口的胜达公司邮寄了传票,但传票被标注“原址查无此人”后退回。
魏先生说,依照最高法《关于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这种情景不能被视为送达。
“如果邮寄找不到传票上的当事人,应该再以公告形式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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