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同一主要零部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将更换或退货”成为焦点。
浙江余姚的梁先生去年花9万块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可是开了不到一个月,汽车的方向就开始跑偏了,梁先生把车送到4S店,可轮胎磨胎却总是修不好。
梁先生:买来十个月,每天都是开带病的车子,维修大约40趟,厂家电话十几个,都没相应回答,我要求北京厂方给我退车。
然而,4S店的态度却很强硬。
4S店:是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还有没有外界因素,是不是找专门的人员来鉴定。
在“汽车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汽车同一零部件修理超过5次,发动机、变速器等同一主要零部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退货。如果新的政策正式出台,是不是梁先生车的问题就解决了?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说,每年关于汽车屡修不好的投诉居高不下,根据第二征求意见稿,同一主要零部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退货。这跟《消法》第45条规定的“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相冲突,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该修改。
叶元春:意见稿规定了更换,更换就是部件更换,排除了修理。根据规定,我们建议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提出要求退货或者更换,也应该按照消法规定,给予更换或退货,不能把修理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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