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有上道记录仍按最远程收费
对高速收费站如此强势的规定,张先生非常生气。在张先生的要求下,高速收费人员查询到,张先生的车的确是在1月3日下午2时11分,由驻马店南站进入高速公路的。张先生说:“当查到了我的车上高速的记录后,我还松了一口气,以为他们就不会再收这么多了。没想到,收费站还是坚持让我按最远程交费,并说这是他们的规定。”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交给收费站315元。随后,张先生要求新蔡砖店收费站给自己出具一张收费证明。
记者在该站站长出具的证明中看到,上面写着:“京PN1K××,此车无卡,根据规定,无卡车辆按路程最远端收取285元,并补交卡费30元。因当事人向单位要出示报销凭证,经查,此车是从驻马店南站14:11上道,16:14从新蔡砖店下道。”结尾,附有日期和站长签名。
对于这样的收费方式,高速公路的相关部门是如何看待的?记者曾多次和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希望能得到一个解释或说明。但对方公布的两个电话要么空号,要么无人接听。
律师观点
属于“霸王条款”可通过诉讼维权
在高速公路上丢失通行卡,按最远里程交费是否合理,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伟光。“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平正高速公路公司下属收费站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市场经营中诚实信用和平等自愿这两大基本原则。”朱伟光说。
朱伟光认为,首先,平正高速公路关于卡若丢失按路网最远程收费的规定,只是高速公路自己制定的条款,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这些条款大多是有利于高速公路一方而不利于车主,把不平等条款强加于车主,就是有失公平的条款,在法律上也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其次,张先生从何处上高速的记录收费站能够查询,而且也查询到了具体时间。“在明知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地点和时间的情况下,收费站仍然以执行规定为由让张先生交费315元,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朱伟光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朱伟光告诉记者,对于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张先生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经营高速公路的公司索回多收的费用。他同时表示,如果需要,自己愿意为张先生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帮助张先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温馨提醒
丢卡收费存争议保存证据最重要
实际上,关于高速丢卡收费多少的争议一直存在。2009年11月26日16时,杨先生驾车在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进京站驶出高速公路时,因其丢失了通行卡,首发公司收费人员要求其按路网内最远端的里程计收通行费95元。而一般情况下,该路段高速公路的车辆,到上清出口只应交5元。
随后,杨先生一纸诉状将经营高速公路的首发公司告到法院。一审胜诉后,杨先生的90元退款还没拿到手,形势就在首发公司上诉后出现了逆转。在接下来的终审中,因为杨先生对其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时间和入口缺乏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同时认为,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同时又是服务主体,其现行收费和服务上存在不完善之处。
由此可见,在高速上行车,谁都可能有不小心的时候,一旦丢卡,如果自己没有保存好证据,将很难维权。各位车主不妨参照张先生的做法,在交费后要求对方出具证明或收据,或者在15天内查看高速公路车道录像并保存,以便及时维权。此外,有条件的车主也可以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何时上高速一目了然,也有利于举证。
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准备好了相关证据和材料,近期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就是想通过这件事情告诉大家,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不论对方实力多强大,大家要敢于站出来说不。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霸王条款’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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