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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讯 (记者 付倩 实习生 焦晓静)1月17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消息,自2012年1月1日起,郑州市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据郑州市国税局货物与劳务处贾少军处长介绍,此次出台的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将减轻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收负担,促使企业让利于民,对平抑物价将发挥积极作用。对进一步稳定物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销售蔬菜的大型超市、蔬菜配送企业和蔬菜批发企业将普遍受益,免征增值税后企业经营负担将减轻,蔬菜零售价格有望因此降低,广大居民消费者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平价蔬菜。
据了解,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据贾少军处长介绍,过去,商超等企业销售蔬菜一般要按13%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后企业经营负担减轻,蔬菜零售价格有望因此降低,消费者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平价菜”。同时,这一减税政策还将进一步推动农超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对于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据悉,《意见》中还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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