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在郑州经销保健酒生意的杨先生被举报卖假酒。尽管当时他正在外地出差,但郑州市洁云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还是扣押了他的酒。杨先生说,当时拉走了130箱。
事后杨先生拿出了这批酒的所有正规手续以证实酒没有问题,于是派出所解除了扣押。可是当杨先生去拉回自己的酒时发现只有102箱,整整少了28箱,价值七八千块钱。
由于被派出所扣押的酒保存在搬家公司,于是杨先生找到搬家公司,但搬家公司说他们就搬了102箱。杨先生又去找派出所,派出所也没有给出答案,最后民警直接不再接听杨先生的电话。
杨先生拿出了一张纸条,纸条上显示当时拉走杨先生130箱酒,而这张纸条也是扣押过程中派出所给杨先生出具的唯一一份书面材料,并没有正规的扣押清单。
当时在扣押现场的目击者说,派出所民警确实没有出具任何扣押手续,更没有扣押清单。
在郑州市洁云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案件负责人并没有透漏任何情况,面对质疑拒绝解释。记者提出看看扣押时的正规手续,也以无权查看为由而遭到拒绝。
律师观点
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时必须制作详细的清单,而且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条件的人在场见证,并在清单上签字。如果公安机关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或者投诉人杨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么公安机关就存在违法办案,对于由此造成的投诉人杨先生的损失应该有公安机关直接对杨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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