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记者从省招生委员会获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教育部批准我省调整了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高考加分项目如下:
获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八项其中之一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合格者,高考加10分;获其他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不再享受高考加分政策。
以下项目不再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省级优秀学生;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其他项目不再具备保送生资格。
2009年、2010年秋季入学的高中生,在2011年12月31日前获得原高考加分资格的,在高考报名申请政策照顾时按原高考加分政策执行;2012年1月1日后获得原高考加分项目的,按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执行。
201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生按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执行。
其他未调整的加分项目按原加分政策执行。考生和家长可登陆省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gzszk.com)查询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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