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判决书
法院审判
“拜河神”讨薪引起舆论关注后,法院体系开始再审此案。新乡市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判决,开封市建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贾武旺工程款6750000元;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与开封市建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建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蔡松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贾武旺并不具备该案原告主体资格。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对33%管理费这个矛盾的焦点,中建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中建公司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建立公司,收取管理费过高,认为应以10%为宜,不符合事实。
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8日审理该案的判决书可以看到,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2004年12月15日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贾武旺与建立公司2004年12月15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两份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但因涉案工程于2007年12月通过了竣工验收,贾武旺向建立公司和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于法有据。中建公司主张贾武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省高院并没有采信。
而对于中建公司收取的“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32.99644%的管理费及税金和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增加部分工程价款20%的管理费及税金,中建公司上诉称该笔费用名为管理费,实为其完成台同工程近33%的施工任务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省高院并没有采信。
同时,省高院判决中建公司就675万元与建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