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小时审讯不给饭吃”
延续前两日庭审迟到的“传统”,审判长黄敏又在原定开庭时间半小时之后才坐上法官席。9时40分许,黎庆洪开始发言。他称,2008年9月10日,他从黑龙江漠河全国汽车拉力赛赛场返回贵州后就直接被警方带走,先后羁押于四座看守所,比赛时身体状态极佳而现在手臂已难以活动。
黎庆洪称,羁押期间他被数次带出看守所,在警方办公室等地点遭受“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在一次连续26小时未间断的审讯中,他双手被反铐吊起,侦查人员不给他饭吃。出于保留警方刑讯逼供证据的考虑,他曾多次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官、管教和医生提出伤情鉴定,但均遭拒绝。
在公诉机关提交的13份审讯笔录中,早报记者发现有7份笔录是由警方将其提出看守所审讯获得的,其中第3、第4份笔录显示的时间为2008年9月12日13时00分至20时00分和2008年9月12日20时30分至13日22时30分,地点为贵阳公安局刑侦支队。这表明,黎在这两天疑被连续非法审讯33小时,其中仅休息半小时。
3份说明内容一字不差
针对黎庆洪提出曾遭刑讯逼供的问题,昨天的庭审中,被临时调派小河区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的公诉人代表向法庭提交了3份情况说明,签名人为曾参与审讯黎庆洪的贵阳公安局民警杨涛、犹昱、饶奔。
3人在说明中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证据确凿,取证合法,程序适当,无刑讯逼供。”
“涉嫌刑讯逼供的人自己写说明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还被检察官提交给法庭,这是刑事法庭最为荒谬的场景。”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这3份电脑打印的说明除手写签名外,格式完全一致,内容一字不差。有辩护律师当庭指出,3张纸上的手写签名如出一辙。
对于众多辩护律师调取黎庆洪进出看守所体检记录的要求,公诉人代表表示因联系各看守所需要时间,于是,在为3份情况说明激辩两个半小时后,提前休庭,今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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