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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8万
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
根据公诉部门指控:从2006年9月至2010年1月,林连波在担任郑州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20多家房产公司协调,为张某提供48套经济适用房指标,先后收受张某7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林连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部门的指控成立。公诉部门指控林连波受贿74万元,可以认定林连波收受张某实际款项只有58万元,其余虽有记录,但被告未实际占有,所以只能认定林连波受贿款为58万元。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考虑到林连波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判决。遂依法判处林连波有期徒刑12年半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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