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金科大厦”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郑政东出(2008)02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08年8月22日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豫(郑)出让(2008年)第0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建设用地面积5048.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该公司在竞买土地时提交了成立新公司开发的申请,竞得土地后成立了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宗地。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合同变更协议》,将该宗地的受让人变更为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郑工商处经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依法认定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登记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应为“并造成公司不能正常运转,且违法行为无法改正,属情节严重”,故依法决定撤销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已被否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效力终止,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失去了继续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的基础。常济淙以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了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结果做出之前,或其将来不服复议结果,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出来之前,对三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合同变更协议》效力已终止,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已失去开发该地块的资格的认定并无影响。根据2010年6月12日《郑东新区管委会2010年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解除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变更合同。由土地规划局负责,协调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新的三方协议,由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开发该地块”。
2010年6月2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变更合同》,三方同意将该宗地受让人变更为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的绝对控股公司)。
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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