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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郑州“金科大厦”项目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1-05 11:09:38   来源:中原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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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虚假注册一案的情况说明

2009年3月份,郑州市工商局收到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反映,要求依法吊销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局于2009年3月18日正式立案调查。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为:任海云,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反映,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中向工商机关提供的证明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经工商局调查,当事人在公司设立及变更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股东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上所盖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与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而且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股东称,有关该公司的材料、印章、签名均系伪造。

2009年6月1日工商局拟定作出撤销该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并向当事人下达郑工商经检(2009)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工商局于2009年6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委托律师发言,并提供一部分证据材料,但没有提供当事人所委托司法鉴定的内容。经工商局进行充分的调查,任海云及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提供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上盖章的证据,且三方无法达成整改意向,工商局于2009年11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局从报道中看到当事人讲他们鉴定结果是“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工商局鉴定是注册登记档案中中科公司印章印模与中科公司在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提供的印章印模的鉴定结果。所以当事人的鉴定结论与工商局的鉴定结果不矛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无法改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2010年2月8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工商局于2010年3月2日向复议办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2010年4月9日市复议办下发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 作者:  编辑: 主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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