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审查错误”是领导同意的
昨日上午11时,记者赶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卷宗中没有找到两个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报告和相关资料。
法院将总价值不过80万左右的两个担保物“作价”580万元,并据此查封了胜达公司6个账户,致使后者正常经营秩序被打乱。对此,主办此案的法院民庭刘庆文庭长坦言,并未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子及车子予以查封,程序中存在“审查错误”,而这是经“领导同意的”。
对于司法文书中,生年不同、住址不同的原告程娜、宗荣丽二人身份证号却相同的“奇特现象”,民庭工作人员称此系“笔误”。
对此,李卓表示不能信服,他认为法院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审判原则,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并称,胜达公司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律师说法
担保与保全数额应对等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张少春律师说,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为防止错误保全,避免造成损失,《民法》还规定,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否则,应驳回其申请。
针对本案,张少春律师认为,如果“担保”与“保全”的财产不对等,则凸显不公平。他说,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过于粗糙,在我国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这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等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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