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销售湖南一厂家产品过程中,汝州女子王某与厂家发生经济纠纷,随后遭到厂家所在地临澧县警方的拘捕。被关押36天、监视居住近两个月后,案件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奔波两年多后,王某日前收到了湖南常德市中院的赔偿决定书,临澧县警方赔偿其4.1万余元。
现年40岁的王某是汝州人,长期在洛阳干建材租赁生意。2009年7月24日,她被送入我省某看守所。一周后,湖南临澧县的两名民警赶到,将王某押解回湖南。王某发现,两名民警乘坐的并非警车,而是一辆私人轿车,车牌号和司机她并不陌生。两个月前,湖南厂家的总经理杨某曾驾驶这辆轿车前来跟她洽谈,但最终因分歧过大,她未在协议书上签字。
王某很快被送进了临澧县看守所。她的弟弟四处奔走反映,2009年8月28日,临澧县警方对王某解除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临澧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并在同日下发了撤销案件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至此,她被关押36天、监视居住近两个月。
在重获自由后,王某多次奔波于临澧县、常德市公安局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反映遭错误羁押一事。此事引起了湖南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2011年年底,王某收到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寄来的决定书。这份决定书认为,临澧县公安局对王某刑事拘留后,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王某有权得到国家赔偿。最终认定,临澧县公安局赔偿其4.1万余元。
王某说,临澧县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两名办案民警已经受到警告处分。
2011年12月30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临澧县公安局法制办刘姓负责人,在介绍完记者身份后,刘以开会正忙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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