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样也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的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与郑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鉴定意见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杨延华”签名字迹均是同一人书写。
2009年6月26日,郑州市工商局就此举行了听证会,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给常济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权委托书、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协议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与许志安签订的出资协议两份;3.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1份。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当时成立一家公司开发郑东新区项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均由任海云负责经办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相应材料。中科公司举报盈玉金科公司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等情况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上盖章的证据,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三方无法达成整改意见,要求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对此,任海云称,“根本不存在假印章问题,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杨延华一直配合我们出具各种手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还称,“根据2008年11月8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我转让出了50%的股份给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话,会把自己从大股东变称小股东?”
常济淙也称,一次他带着文件到北京找杨延华盖章,但杨延华称其在海南,常随即又乘飞机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厦找到杨盖章,“如果我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盖一下不就行了吗?”
在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任海云不服,向郑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0年2月21日,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结果。
项目土地遭离奇转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郑州市工商局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后不久,2009年12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又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将任海云刑事拘留。
在被关押了37天后,2010年1月12日,因“检察院不予批捕”,任海云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举报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许志安、杨延华。
任海云称,她与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三个股东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对三方股东一块调查,但办案机关仅对我采取措施,这不是很不正常吗?而且该案的举报人竟是另两个股东,他们的意图不是昭然若揭吗?”
更离奇的是,任海云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盈玉金科公司开发的金科大厦项目的“郑政东出(2008)027号”地块被转让到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2011年1月12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任海云被解除取保候审。同一天,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一分局又对任海云监视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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