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潮 在这起案件中,很多关键证据却是疑点重重。这些受到质疑的证据,在法院的有罪判决中,有的直接被忽略,有的直接被采用,不加论证。 一份矛盾的“借款说明” 崔建宏一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显示,在胡某报案前一个月,胡某曾因被债主追债,向崔建宏求助借款。崔建宏作担保,从别人那儿借了300万给他。当时胡某给崔建宏出具了一份《借款说明》,次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在这两份文字“说明”和“协议”中,胡某明确表示崔建宏和他本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和疙瘩”,他们“个人之间以及各自下属的公司企业之间”也“没有任何经济的、利益的以及其他的关系和任何纠纷”。
这份证据在第一次上诉时,便由崔建宏的律师提交法院。许兰亭表示,这是两份事关此案罪与非罪的至关重要的证据。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中,却对此份证据只字未提。
该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后,许兰亭等律师调整了证据顺序,将其排在了第一位,作为证明崔建宏无罪的最重要证据。另外,强调法院应以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排除非法证据。
许兰亭等律师在辩护时指出,这两份书证清楚地证明了二人及其公司间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如果崔建宏侵占是真,在准备报案之前,胡某不可能会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
两份有争议的关键证据
在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明崔建宏有罪的关键证据中,胡某出具的一份亚太公司的《资金明细》,以及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得出的一份《审计报告》,均被律师指出存在严重瑕疵。
制作该《资金明细》所依据的亚太公司的原始财务凭据,却被该公司声称搬家时丢失,仅有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审计报告》没有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签名或盖章,其主要依据就是这份《资金明细》和亚太方面的证人证言。出具《审计报告》的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司法厅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
破绽百出的讯问笔录
从警方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律师也发现了诸多问题。
根据前后几名律师统计,在该案中,由公安机关制作的讯(询)问笔录共有75份,其中仅由一名侦查人员讯(询)问的笔录就有19份。而且笔录中还存在多处被擅自增加的不利于崔建宏的内容,这些增改的内容均没有崔建宏本人的指印或签字。更奇怪的是,在2008年4月25日9时05分至11时05分对胡某的询问和2008年4月25日10时15分至11时35分对证人张某的询问中,两份笔录的记录人竟为同一人。难道侦查人员会分身术?
此次审理中,控辩双方的多名证人(包括警察)出庭作证,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为查明事实真相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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