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高发态势。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出台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今起施行,该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该规定首先明确要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了要求。
该规定同时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推动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此外,该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中国加大农村集体财务透明度 征地补偿专项公开
日前,农业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农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方式进行了说明。该规定今起施行。
该规定指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8大类,44小项。
该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凡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进行专项公开。
同时,集体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该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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