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法院解释“天价罚金”缘由
法院的处罚是怎么算出来的?“天价罚金”是否会造成本案“空判”?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联系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天价罚金”的来由。
●罪名确定
鄂尔多斯市中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款项分别付给白坯衫厂、售标人、绣标厂,然后在自己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数额认定
一审中,李清的律师王福奎提供了一份光盘及淘宝网上的一般商品价格,公诉人质证不能证明李清的网店也是按照此价格销售的,因此,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该组证据并不是李清所经营网店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的记录,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未予采信。
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李清已销售羊毛衫的证据,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只查扣李清储存的侵权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只能按照查扣的商品吊牌上的标价计算,共计4301万余元。
●罚金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一审判决罚金2151万元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4301万元的50%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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