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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福昨日在庭审中对此前的供述几乎全部翻供,称挪用公款和受贿的指控大部分不属实,仅承认有行贿的罪行。
一控贪污罪
指控:贪污公款24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2年至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天福先后利用其担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长及高州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出差办事或请客送礼为由,指示下属干警从本单位套取公款供个人使用,其中中秋节套用人民币10万元、春节套用人民币20万元,累计套用公款人民币210万元。
此外,2007年,李天福还利用担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示下属干警从信宜市公安局的两家下属公司——信宜市新隆摩托车驾驶培训公司和信宜市荣利机动车检测公司中,套取公款人民币30万元,供个人使用。事后,李天福自己提供或指示下属寻找发票将对应账目做平。截至案发,240万元公款被李天福用尽。
回应:公款请客送礼是惯例
李天福昨日在庭审中表示,大部分指控都不是事实。“按照茂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春节及中秋节这些大节日时,公安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是要请其上级领导吃饭,在宴请时送点礼物”,李天福称,“我取出这些公款就是为了去请客吃饭送礼,这些其实都是代表单位去做的,我以为只不过是延续惯例而已。”
据李天福称,他每次都只取3到5万元,“日常工作中拿三万五万元去请客吃饭其实并不罕见。”
对此,公诉人拿出多个信宜和高州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李天福套取公款并未经过部门党组成员的讨论,应属其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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