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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辩护人涉嫌作伪证将追责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2-26 17:34:48   来源:中新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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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

  关于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草案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关于审理期限,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考虑到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为此,草案将一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三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二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二个月。

【 作者:周兆军  编辑: 禹亚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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