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贵阳“3·28”违法建筑坍塌事故涉及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公判大会在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举行。涉案的胡芝洪、刘奉龙、吕宏新等三名公职人员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胡芝洪在任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金阳分局执法二科科长期间,收受许仙永(另案处理)的好处,指使另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刘奉龙不认真履行查处违章建筑的职责。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奉龙任贵阳市金阳新区街道办事处控违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期间,答应被告人胡芝洪的要求,“关照”了许仙永的违法建筑不被强拆。当巡查到标有特殊标记,表示是许修建的违法建筑时,被告刘奉龙叫控违队员检查另外的违法建筑,让许仙永所建的违法建筑得以继续修建。
法院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吕宏新在任贵阳市高新区国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在负责清理闲置土地的过程中,结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为避免刘某所在公司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从2007年9月起至2011年5月期间,先后收受刘某的贿赂款两万元人民币。
此外,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吕宏新及队员在发现许仙永修建的违法建筑后,仅予以口头制止。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吕宏新带队再次来到金阳新区阳关村堰塘组巡查时,未对许仙永修建的违法建筑进行回访,也未向局领导汇报许仙永修建的违法建筑,未立案查处,更未按规定向贵阳市金阳新区防违、控违和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使许仙永所建的违法建筑得以继续修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芝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控违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刘奉龙、吕宏新分别作为受聘于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控违工作和履行职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人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此外,被告人吕宏新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记者王珩 贵阳台张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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