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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遇车祸脑部受损半月后坠楼身亡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11 10:05:00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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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月后

  受伤女儿坠楼身亡

  许佳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据家属回忆,她在住院期间偶尔也会清醒,而清醒时想到父亲已经远离了自己,常常闷闷不乐。

  2010年10月22日,此时距车祸发生已有半月之久,许佳的精神状态依旧没有较大好转。

  当天上午10时40分左右,许佳提出要上厕所,她进入病房的厕所后,并没有忘记将厕所门反锁上。她的外婆在厕所外等候,久久不见动静,约10余分钟后,许佳从厕所坠楼。经法医鉴定,系高坠致多器官损伤死亡。

  上饶县公安局作出调查报告,结论是:许佳坠楼时医院病房内无他人在场,排除他杀可能。

  2011年1月7日,许佳的母亲王琴向上饶县法院提出做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事项包括:许佳的死亡与本起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许佳损害的伤残等级。

  上饶县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29日回复称:“关于贵院对许佳的生前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因许佳已去世,无法进行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故无法得出贵院所要的结论。”

  如此,关于许佳死亡的两个疑惑均未能得到解开:她的坠楼是因为头脑不清醒而意外失足,还是因为精神恍惚而选择自杀?而她的死亡与半个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个难题,都留给了接下来的庭审。

  法院认定

  肇事方应承担责任

  2010年11月8日,上饶县法院受理了王琴的起诉。王琴在起诉书中要求,祝明在承担车祸本身的50%责任后,还应再承担许佳坠楼身亡的责任。

  上饶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许佳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脑部严重受损,导致其在医院治疗期间坠楼的事实,其死亡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祝明承担车祸赔偿后,再对许佳的跳楼身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祝明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上饶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一审主审该案的上饶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章小伟。他分析:“许佳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今年22岁,正是大好的青春,很有前途,她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去自杀跳楼,公安的调查中也没有认定她是自杀。”

  “而为什么她会坠楼?那是因为发生了这起车祸,她在车祸中脑干受伤,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这和她的最终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章小伟告诉记者,正是因为这样的考虑,车祸肇事方才被判处承担事故70%的责任,“而家属在女儿精神不济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以也必须承担30%的责任。”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范传贵黄辉

  本报通讯员黄安

【 作者:邓永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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