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更良”其人
孔得红,又名孔德红、孔根良。更响亮的是他的绰号“大更良”,他胸前纹了一只很大的绿色的鹰。
来自警方的信息显示:孔得红籍贯为甘肃永靖,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高中文化。
11月4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奔赴永靖县盐锅峡镇上铨村其住处,试图还原这张模糊的面孔。
一个邻居向记者透露:年少时,孔得红因吃不饱要过饭。发迹之前,孔得红曾在盐锅峡镇菜市场卖过菜、摆过台球案子。
能够追溯到的孔的“发迹”,始于2002年。他贷款办起了硅铁厂,之前曾办过金鑫电石厂,自任厂长。此后,孔得红开始向其他产业渗透:办歌厅、开赌场,经营娱乐会所。其间,他几次大打出手、寻衅滋事,致多人受伤。
孔得红亦是在这个时期,认识并聚集了他此后的一些同伙。《永靖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马国庆、孔德军、马国军、金斌、吴俊俊等人,日后成为这个恶势力团伙的主要成员。
警方透露,目前该团伙的成员依然有4人在逃。警方仍在全力追捕。
从盐锅峡到刘家峡,正是孔得红发迹起家、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逐渐成型之路。
孔得红第一次进入警方的视野,至少可以追溯到1998年。中国青年报记者手头掌握的《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永刑初字第18号》显示:1998年,孔得红怀疑其妻被张某强奸,先后两次持刀闯入张的住处报复,并用菜刀将张某致伤。
法院最后判定,孔得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知情人士透露,法院当时考虑到孔得红有投案自首情节。
此后的200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孔得红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6年3月,永靖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孔得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颇令人费解的是,孔得红再一次被判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事实上,孔得红第二次犯罪距离第一次犯罪执行完毕,不足5年。
据记者了解,甘肃省公安厅曾对此提出异议,专门从永靖县法院调取了当时的案卷。
种种证据显示,正是从2006年开始,孔得红被判缓刑期间,“大更良”和他的团伙粉末登场,称霸一方。这一点,从变本加厉的犯罪频率可见一斑。据调查,孔得红祸害女中学生大多也发生在这一时期。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早在2003年,孔得红的儿子与其同学郭某发生矛盾,孔得红得知后将郭某堵在放学路上,殴打致其耳膜穿孔。
2006年5月,刘某在孔得红经营的刘家峡镇龙汇山迪厅,与孔得红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孔得红等人殴打致伤。
2008年12月,在刘家峡镇“天王夜总会”,安某、尹某与孔得红发生口角,双方进行了厮打,孔得红用啤酒瓶将尹某殴打致伤,致其脸部多处受伤。
……
警方还查实,2000年年底,孔得红从张某处购得猎枪一把。经鉴定,这把双管猎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轻惩未能阻止孔得红继续犯罪。这个恶势力团伙为何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没有暴露?由于很多案件事发已多年,直接证据大多已灭失,证据不足的问题已经凸显。
在受害人代理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看来:本案中被告人孔得红在2009年至2011年2月期间,涉嫌先后强奸3名在校女中学生,后果极其严重,性质非常恶劣。而且孔得红又属于累犯,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该移送至中级法院进行审理和管辖”,本案应移送至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刘辉透露,他们曾就管辖问题专门向永靖县法院、检察院提交过书面意见,但暂时还未收到法院和检察院针对管辖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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