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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男子离职后告原东家索赔19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07 16:28:00   来源:大连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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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开发区法院联合举办的“审判开放日”活动中,一起劳资纠纷案成为关注的焦点。靠拿基本工资加提成的一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张晓在离职后,向原东家讨说法,要求原公司支付其赔偿金、提成款、多扣的风险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合计19万余元。

  张晓于2009年12月24日到该房地产公司做销售主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2月至2011年4月,张晓累计周末加班64天。张晓于今年4月28日离职,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张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张晓离职后,于今年6月16日将公司申诉至保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9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张晓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合计3.5万余元。张晓不服该裁决,将公司诉至开发区法院。

  庭审中,张晓与房地产公司就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何在,张晓佣金中提成的比例如何确定,提成可否作为工资基数用于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最终法院认定,张晓与房地产公司无劳动合同,张晓累计周末加班64天,房地产公司无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双方同意庭下调解。

  据审判长时丽丽介绍,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大,以开发区法院为例,今年案件数量占民事案件总量的20%,案件类型日趋增多,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加班工资纠纷、提成款纠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纠纷等。另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所占比例也大幅提高。法院就此案提示: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入职后的第二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另外,劳动者在追讨工资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开发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记者石朕)

【 作者:王慧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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