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8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01 烧结、球团和炼焦生产工艺装备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土烧结矿、热烧结矿工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
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4.3
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
02 炼铁、炼钢生产工艺装备
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生产
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30吨及以下
炼钢转炉,15000千伏安及以下(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5000千伏安及以
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
03 轧钢生产工艺装备
复二重线材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
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
产)。
04 落后产品
热轧硅钢片,I级螺纹钢筋产品,Ⅱ级螺纹钢筋产品 (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
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25A空腹钢窗料,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五)优化产业布局
结合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在不增加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流成本,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铁矿、煤炭、供水、电力等资源能源保障条件,有保有压,优化产业布局。重大布局调整项目要进行能耗、水耗、环境容量、运输等综合平衡,把完成能耗和环保约束性指标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
环渤海、长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布局新建钢铁基地。河北、山东、江苏、辽宁、山西等钢铁规模较大的地区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减量调整区域内产业布局。湖南、湖北、河南、安徽、江西等中部地区省份在不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条件下,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西部地区部分市场相对独立区域,立足资源优势,承接产业转移,结合区域差别化政策,适度发展钢铁工业。
继续推进东南沿海钢铁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加快建设湛江、防城港沿海钢铁精品基地,彻底改变东南沿海钢材供需矛盾,推进福建宁德钢铁基地建设,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通过上述重大布局项目的建设,抑制过剩地区钢铁产能盲目扩张。
西部地区已有钢铁企业要加快产业升级,结合能源、铁矿、水资源、环境和市场容量适度发展。新疆、云南、黑龙江等沿边地区,积极探索利用周边境外矿产、能源和市场,发展钢铁产业。充分发挥攀西钒钛资源和包头稀土资源优势,发展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特色的钢铁工业。
有序推进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的钢厂转型或搬迁。对于经济支撑作用下降和资源环境矛盾突出的钢铁企业,实施转型或搬迁改造。综合实力弱、技术水平低的企业应实行转型,发展钢铁服务业或其他产业。有实力、有技术、有特色的城市钢厂,要结合区域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综合考虑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企业承受能力,特别是人员安置等因素,有序实施环保搬迁,严禁借搬迁之名扩大钢铁生产能力。“十二五”期间根据条件成熟情况,支持广州、青岛、昆明、合肥、唐山(丰南)、杭州、芜湖等城市钢厂搬迁改造或转型发展,科学论证西宁、抚顺、石家庄、贵阳等城市钢厂发展定位。
(六)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强化铁矿石资源保障体系建设。积极优化铁矿资源全球配置,鼓励钢铁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开发机制,实施投资区域多元化,在具有资源优势国家和地区以及周边国家,有序建立稳定、可靠的铁矿石、铬矿、锰矿、焦煤等原燃料供应基地和运输保障体系。规范国内铁矿石市场秩序,加大国内铁矿资源的勘探力度,提高尾矿回收综合利用水平。对闭坑矿山的生态恢复和复垦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国内现有矿山资源的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保证有序开发,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
加快建立适应我国钢铁工业发展要求的废钢循环利用体系。依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国内废钢加工配送企业,重点建设一批废钢加工示范基地,完善加工回收配送产业链,提高废钢加工技术装备水平和废钢产品质量。积极研究制定进口废钢的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在海外建立废钢回收加工配送基地。
(七)加快兼并重组
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以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企业为兼并重组主体,结合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优化布局,加快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重点支持优势大型钢铁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宝钢、鞍钢、武钢、首钢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影响的企业集团。重点推进完善鞍钢与攀钢、本钢、三钢等企业,宝钢与广东钢铁企业,武钢与云南、广西钢铁企业,首钢与吉林、贵州、山西等地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积极支持区域优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大幅减少钢铁企业数量,促进区域钢铁企业加快产业升级,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形成6~7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巩固河北钢铁、山东钢铁重组成果,积极推进唐山渤海钢铁、太原钢铁开展兼并重组,引导河北、江苏、山东、山西、河南、云南等省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加强兼并重组协调管理,保持各钢铁企业间的和谐健康发展,避免形成恶性竞争。重组企业要发挥协同效应,注重体制和机制创新,在战略管理、规划发展、技术创新、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整合,再造业务流程。重组企业要加大淘汰落后和节能减排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加强钢铁产业链延伸和协同
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建立钢铁企业与下游用户战略合作机制,发展钢材深加工,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提升产品价值和企业服务功能,促进由钢铁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变。加强政府引导,推进产业结合,推广钢材新产品应用。鼓励钢铁企业建立钢材服务中心,联合下游行业开发钢铁新材料和下游产品,为用户提供全方位钢铁材料解决方案,实现钢铁工业与下游行业互利共赢。积极发展咨询服务、技术中介、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钢铁服务业。积极开展维修、仓储、物流等服务外包,以及制氧、石灰、渣处理、废钢分类加工等辅助工序外包。
(九)进一步提高国际化水平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加强国际化经营,深化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扩大钢铁工业对外开放程度,鼓励国外先进知名钢铁企业参股和投资国内钢铁企业和项目,在钢材产品深加工领域投资设立企业和研发中心,提升我国钢铁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
将在国外投资建设钢铁厂作为我国钢铁工业实施“走出去”的重大战略,研究适合钢铁产业转移的境外地区和国家,制定鼓励政策措施,支持国内钢铁企业及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钢铁厂及经贸合作区,参与国外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开拓市场营销网络等,提高国内钢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打造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水平的国际化企业集团。支持部分沿边地区发展市场、原料及能源在外的钢铁产业。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业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钢铁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强化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发展。发挥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加强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完善钢铁工业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各种所有制钢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制止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
强化标准化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中的作用。抓紧修改完善落后于发展实际的标准。加强钢铁企业与下游用钢企业的合作,共同促进钢铁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在标准化中的主体作用。
(四)加强政策宏观引导
加强财税、金融、贸易、土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政策与钢铁产业政策的衔接。适时发布钢铁工业先进技术、产品和装备指导目录,引领钢铁工业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加强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强化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合理规模、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对企业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分批公告符合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制定钢铁工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工作。
(五)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完善中外钢铁交流机制,促进各方在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沟通。适时调整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建立高效协调机制,支持企业有序开发境外资源。引导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境外钢铁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兼并重组和合资合作。支持大型优势企业围绕低碳制造技术开展国际合作。
(六)推动两化深度融合
推动钢铁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建立和完善钢铁工业信息化标准规范工作体系。推进企业建设产供销一体、管控衔接、三流同步(信息流、资金流、物质流)的信息化集成系统,支持跨地区企业集团建立完善异地分布的信息系统,提高管控效率。加强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的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化系统安全性和稳定保障能力。
(七)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推进钢铁工业发展与本地区的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上大压小、能耗和环境容量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要联系本地区发展实际,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政策措施。有关企业要制订与本规划相衔接的规划方案,做好与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协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钢铁行业贯彻落实规划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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