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也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实施办法》还强调了“财务纪律”: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不得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不得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另外,《实施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中违规处理条款仅有4条,而《实施办法》的责任追究条款多达11条。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不但要接受相应的处理,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处罚中还增加了“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记者 董伟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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