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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布防治虚假民事诉讼意见 向伪证等“亮剑”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04 21:2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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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长沙11月4日电(傅煜 王力夫 胡淋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公布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虚假民事诉讼的定义、类型等作了具体规定,向伪造证据和虚构纠纷“亮剑”。

  近年来,随着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的日益复杂多样化,长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现当事人串通他人、伪造证据、虚构纠纷提起诉讼,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问题。“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扰乱了诉讼秩序,破坏了诉讼诚信。” 长沙中院副院长易前向表示。

  为加大虚假诉讼查处力度,疏通虚假诉讼的救济渠道,长沙中院通过广泛收集虚假民事诉讼案例,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各基层法院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况和做法,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意见》明确,在十种类型的案件中虚假民事诉讼较为常见。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案件;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等。

  《意见》指出,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予以拘传。原告拒不到庭或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对案件具体事实又无法说清或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的,应以举证不能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意见》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并按《意见》有关规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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