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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德涉黑案终审被判五宗罪 获刑十八年罚金40万 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03 07:26:51   来源:东方今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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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2008年1月8日,南阳市个体商户崔号中以350万元的价格竞拍到奥奔公司租用的伏牛路分社所有的五层办公楼及地产使用权后,杨金德强迫低价从崔号中处购买该房产,遭拒绝。2008年1月21日21时许,杨金德纠集刁大榜等人携带刀具、塑料壶闯入崔号中的住室,以塑料壶内是汽油进行威胁,逼迫崔号中将房地产转让给自己,崔号中以房地产是合伙财产需要和朋友商量为由,再次予以拒绝。

  妨害公务罪: 2009年11月5日20时许, 七里园运管所以奥奔公司无牌照长安之星厢式货车无《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为由,将该车依法查扣。杨金德得知后,组织多人分乘两辆汽车先后赶到七里园运管所,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田子玉、贾永东等人进行殴打,强行将被扣车辆开走。2010年3月16日16时许,上诉人张洪滨驾驶奥奔公司的面包车与村民冯某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武英民出警调处时被打并报警,南召县皇路店民警郭加强、田厚坡赶到现场处置。遭到李斌反抗和李浩、史金砖等人围打,现场无法控制。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上诉人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该案其他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 作者:记者 张定有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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