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与女友同居期间,经常施暴致对方无法忍受。女子与其分手并从深圳避至广州打工,该男子追到广州,要求复合不成,竟将硫酸泼向对方面部,致其严重毁容。日前,该男子被天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被告赵某与被害人杨某曾系同居关系,两人育有一女。两人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杨某于去年从深圳来到广州上班。2010年7月26日19时许,赵某尾随杨某到天河区珠村西环路闸口附近的人行道,拉住杨某要其回深圳。杨某拒绝,赵某遂用事前用瓶子装好的硫酸泼向杨某的面部后逃跑。经鉴定,致被害人杨某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同年9月1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后两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额人民币416665.1元,但至宣判前赵某并未实际向杨某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达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记者郑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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