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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男生微博虚构校门口强奸案 被处5日行政拘留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02 13:56: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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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南山警方获悉,利用微博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嫌疑人蔡某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11年10月30日13时,“帮帮小女子”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一篇“请各位一定要帮我,我在南门附近被一个男的qj(强奸)。”的微博,在网上引起极大关注。事件发生后,南山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深入该大学走访调查,并于31日16时,在该大学宿舍查获发布微博的学生蔡某某。经查,蔡某某称,由于听其女友说在几星期前在学校南门附近被一中年男子猥亵,遂在新浪微博上以用户名为“帮帮小女子”的虚假女生身份,发布谎称自己在学校南门遭强奸一事。

  昨日,南山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嫌散步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嫌疑人蔡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另据蔡某某所在的深圳某大学学院学生介绍,蔡某某本人平时话语不多,但心直口快,有一说一。在同学眼中,该男生较有责任心,做事负责,但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还是让人大感意外。

  律师观点

  微博虚构事实属扰乱公共秩序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赵新明)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称,微博具有公共性,男学生蔡某某在微博上虚构并散布不实信息,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

  在杨律师看来,网络尤其是微博,是开放的公共平台,网友通过这个平台表达自我。网友虽然是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文章,但是其他网友都能够看到,且是裂变式的广泛传播,所以微博文章已经具有了公共性。在该事件中,蔡某某在微博上发表的“深大女生被强奸”信息是纯属虚构的信息,而且“可以判定是负面的,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所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期限长短,一般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以及实际产生的社会影响来判定。

  新闻链接

  发布虚假信息案例

  “深圳东部华侨城死伤真相!”

  2010年7月,方某强(男,23岁,深圳南山人)为了吸引自己博客的人气,在其博客上发布并散布题为“深圳东部华侨城死伤真相,20条鲜活被处理的人命!”的虚假内容帖子,恶意歪曲东部华侨城“6·29”事件事实真相。2010年7月13日,经过周密侦查,盐田公安分局在福田梅华路某科技公司成功将嫌疑人方某强抓获,依法对方某强处以行政拘留。

  “珠海某高校女生被轮奸”

  2011年10月3日,韩某(男,25岁,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在珠海金湾区三灶镇搭乘非法营运车,因车费与司机发生争执,为泄私愤,在家中分别用网名“hen”和“wohen_ok”先后在两家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称珠海某高校两女生被非法营运车司机轮奸。韩某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2011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 作者:姚培硕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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