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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城管执法应避免简单粗暴 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01 08:33:00   来源: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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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亟须城市管理与执法法治化的跟进。法治化的城管执法,必须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城管执法“姓甚名谁”即其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一是城管执法怎么管的问题,包括管什么及管理的方法、手段等。

  一问:

  城管机构地位“合法”吗?

  城管执法的体制需要理顺

  编辑:在媒体报道、影视作品、百姓口碑中,城管的形象不尽如人意,似乎总有“恶”的一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

  杨小军:在我国,“城管”指有特定含义的城市管理与执法人员,履行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为核心的相关城市管理职责。当初探索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等弊端。在改革过程中,各地逐步建立起一套新的体制和职责权限,但同时也都遭遇新体制与现行通常体制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甚至冲突问题。

  为什么会“交恶”呢?城管执法机构履行的是国家社会管理职能,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与一些党政机关主要履行内部管理职能(如档案、机关事务管理等)不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主要是对城市的社会管理,如违法建设拆除、占道经营管理、户外广告管理、无证摊贩取缔等,采用的手段多具有强制性和涉权性。

  编辑:城管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吗?城管执法机构究竟应该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现行城管执法的体制有什么问题?

  杨小军:现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最初是从规划、市政、园林、市容、工商、公安等政府机关职能中划转出来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来源,就是政府机关原来的城管职能。

  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是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是行政职权的范畴,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权力,也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共权力,国家强制力特征明显,这类权力应当由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直接行使。所以,城管执法机构,行使的正是政府机关典型的行政职权。

  现在各地把城管执法机构定性为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我认为,实际上是把典型的国家职能交由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去行使,这既不合法合规,也不严肃合理,更不利于城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问:

  城管执法“姓甚名谁”?

  综合执法的改革需要坚持

  编辑:据了解,目前,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中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这种局面不免令人疑惑:城管到底“姓甚名谁”?

  杨小军:目前,城管执法机构属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这种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的产物,也是城市管理事务地方化和综合化的反映。当然这种体制已经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多年形成的行政机构体制,是自上而下的,是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行业管理体制。从机构改革角度看,无行业主管部门是一种探索,但问题是,在整个大行政管理体制背景下,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体制没有得到足够的制度和体制支持,结果这种探索也就成为了“孤立无援”的“怪物”。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处掣肘,随时可能面临新的问题。

  同时,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城市政府,不属于省政府和中央政府。这个事实的逻辑结论似乎表明,城管执法事务应当属于市、县地方事务、城市事务。但实际上,很多法律法规规定的城管事务并非地方事务。比如,对违法建设的规定来自城乡规划法,对占道经营的规定来自规划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换言之,城管执法的很多“标准”都来自中央法律法规,而不是地方法规。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城管事务更符合行业管理事务的特征。这样,就出现了矛盾,即城管执法机构管理着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体制归属上却没有与从中央到地方的体制相协调。这也容易造成城管执法事务和城管执法机构的诉求难以得到反映,省政府和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决策的时候,可能会忽略城管执法机构和事业的利益,如编制、身份、执法手段、机构协调问题以及行业培训等。

【 作者:邓永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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