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东莞10月27日电(李映民 刘远忠 王创辉)广东东莞一网络公司因涉嫌侵犯知名小说作品《亮剑》,被拥有作品独家使用权的北京某传播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支持原判,认定东莞网络公司侵权成立,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
小说《亮剑》被评为中国21世纪十年“最具影响力”的30本图书之一,其作者杨湛授权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传奇影视)独家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亮剑》在内的全部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传奇影视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杨湛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主张维权。
传奇影视称,东莞市东游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东游网络)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东游网上刊登了案涉小说《亮剑》,该行为侵犯了《亮剑》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游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东游网络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
东游网络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亮剑》小说是由昵称“未央”的网站会员上传,东游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友上传的内容不负实质审查义务,而且小说《亮剑》在网站上的点击率不高,并未给著作权人造成任何损害,因此东游网络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传奇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莞中院审理后认为,东游网络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会员上传的内容都需要经过批准才能上传到网站上,根据小说《亮剑》的上传时间和所处位置,东游网络公司只需稍加注意即可知道该部小说在其网站上。而且从小说《亮剑》知名度、作者明确清晰的特点来看,东游网络公司应当很容易就能注意到上传者获得作者授权允许小说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可能性极低微。尽管东游网络公司辩称其在网友上传时,已经以“投稿须知”的方式尽了提示义务,但该“投稿须知”并没有清楚地提醒上传者不得上传自己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东游网络公司以保护会员隐私为由,不能提供上传者信息。因此,东游网络公司对会员上传内容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小说《亮剑》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东莞中院驳回了东游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责令东游网络停止侵权,并赔偿传奇影视人民币23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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