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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9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缺左脚 医院承担20%责任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0-25 15:46:00   来源:羊城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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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缺左脚”案终审维持原判 产检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九次产检四次B超均未能检出畸形,出生前7小时告知胎儿无左脚,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24日上午,这个在家人悲喜交加中来到人世的1岁半男孩小志,正穿着矫形脚筒在佛山市中级法院审判法庭外蹒跚学步。法庭内,与他命运密切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审判决刚刚宣读完毕。佛山中院认为南海区法院判决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佛山中院当即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二审判决书。

  审判长焦艳24日接受羊城晚报采访,就该案的审理答疑解惑。

  事件回放

  2009年11月12日起,佛山南海孕妇曾某开始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九次。但是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最终确诊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左脚缺如”。七个小时后,小志降生。曾某第一眼看到的,是孩子缺了脚的左腿!

  小志出生三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即以小志的名义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在经历了司法鉴定及三次开庭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小志的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和容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给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合计11.8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

  庭审焦点

  焦点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未违反诊疗要求但存在未告知过错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南海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其在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关心,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审判长焦艳表示,现行的《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附件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是省产科超声检查应遵循的技术指南和专科性标准,是确定本案所涉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疹疗要求的直接依据。《指南》列明了超声应当检查出胎儿畸形的多种情形,而本案中的足部缺如不属于应当检查出的畸形范围。

  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1月11日对曾某的三维超声检查中,检查到胎儿四肢的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并注意到“四肢远端显示欠理想”,在超声报告中注意并提示“建议追踪复查”,符合《指南》的要求。而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2月26日对曾某的常规产科中晚孕黑白超声检查中,检查四肢认为“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与《指南》中说明相符。

  在此种情况下,南海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焦点2:医院应当承担多少责任?

  以“司法鉴定意见”为据判担责20%

  佛山中院认为,医院诊查义务的标准应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超声检查是产前胎儿状况的一种重要检查手段,但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下,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南海妇幼保健院实施的医疗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在其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焦艳认为,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认定“容某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于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20%”的意见,酌定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专家说案

  院方当负有过错责任

  暨大法学院副教授占美柏分析,院方在前期产检中已提示异常,却未切实注意,亦未正式告知风险,导致原告方产检的预期完全落空,院方当负有过错责任。

  由本案延伸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怎样保障病残儿童的培育与成长?病残儿童的先天弱势如何才得以矫正?

  病残儿童的出路不外乎有三:其一,自力自理;家庭自行负担病残儿童全部的治疗与抚育,所有的经济与精神压力由病残儿童的父母及其本人独自承受,如此,病残儿童的先天弱势极有可能扩及家庭,陷家庭于贫困。其二,公益慈善;经由网络媒体或民间组织介入,有选择性地对个别案例予以追踪和援助,然诉之于公众的同情与良心,路径偏狭而脆弱,十有一二得助即为万幸,更添无助者焦虑与不平。其三,制度救助;经由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对有需要的特殊群体予以齐一的保障和救助,此为上策,亦是方向。 (林洁、岑杰昌、范贞、黄志庆)

【 作者:姚培硕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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