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过于分散
中国法律中第一次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还同时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时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获得经济赔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强调了应该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2008年全国妇联又联合另外六个部委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家暴发生之后,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但是这份意见书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上仍然沿用了既有的法律解释,并未包含婚内性侵犯、经济控制等家庭暴力形态。
“法律太分散了。”蒋月娥说,现在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个别条款之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暴认识存在分歧,必然导致了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警察还是传统观念,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都是人家的家事,我们不能干预”,而在最为极端的以暴制暴的杀人事件中,法官的判案标准也始终未能统一,“最低的认定为防卫过当,判三缓三,但是最高又可以判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对于很多家暴致死案件以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判刑,各方也一直存有质疑之声。根据《刑法》规定,以虐待罪定刑,即使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力度。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她的丈夫王光宇就是以此罪定刑,最后被判六年半。这个判决曾经极大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董家的代理律师李莹和张伟伟在事后写道:“我们至今无法直视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全国妇联权益部和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已经各自向立法机关递交了自己的《反家庭暴力法》专家建议稿,两个文本在原则上大致相同,如提出把家庭暴力分类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对施暴者将采取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刑事和经济处罚之外,对施暴者要通过矫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进行疏导,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模式等等。
目前各地还处于试点当中的“人身保护令”可能将是法律的最大亮点,这一做法参考了国外的经验,即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不得对申请者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者。蒋月娥说,根据全国妇联了解的情况,“人身保护令”效果很好,绝大部分都停止了施暴,也很少有复发的报告。
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三位女权主义者,以表彰她们“以非暴力方式抗争,争取妇女安全和妇女参与创建和平的权利”。目前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中国,将会是下一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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