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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10月24日,小郭因为右手的腕关节脱位,到大连某医院进行治疗。7天后,医生进行了切开复位手术,并用两枚手术钢针进行固定。术后第二天,医生拍片检查,克氏针完好。
11月9日,小郭出院。他的右手腕由石膏固定,医生嘱咐他术后4周拔针。11月28日,医生检查发现克氏针已经不连续,两天后,医院为小郭进行了拔针,但断针没有从手骨中取出。
今年4月18日,饱受钢针之“苦”的小郭将医院告到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约5万元。
医院认为,医生对小郭的诊断和治疗没有差错和过失。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小郭现在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医院同意给小郭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8000元,法院给予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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