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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文化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0-21 09:01:00   来源:新京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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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还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都迫切要求加强文化立法,同时切实保障好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

  关注十七届六中全会系列评论之四

  十七届六中全会将文化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前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要“着力促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依法惩处文化领域犯罪活动,妥善处理文化领域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公民文化权益,加大对优秀科研成果和原创性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无论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还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都迫切需要加强文化立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坦率而言,目前,文化领域的立法相对薄弱滞后,还不能和如火如荼的文化发展相适应。

  这首先表现在文化立法的层级偏低,国家级法律偏少,部门立法痕迹明显。目前国家层面涉及文化的法律仅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屈指可数的几部,广电、娱乐、出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领域,则多是行政法规。社会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剧场管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重要领域,依然没有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其次,已有的文化法律法规,管理色彩浓厚,建设型和服务型法规偏少。这些文化立法多偏重于监督、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这显然也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格格不入。

  另外,诚如王胜俊院长所说,“加大对优秀科研成果和原创性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这也是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正面回应。虽然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针对的多是科研领域,更重要的是,诸如《著作权法》等文化产权保护法执行得很不够,以至于很多地方政府和法院在涉及文化产权、版权的案件上自由裁量过度,形成了地方保护。

  文化立法滞后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最终就会阻碍文化创新。优秀的原创文化产品背后,往往是单位、作者大量的资金、精力等投入,而猖狂的盗版、剽窃、违法转载、廉价转载等,让真正搞文化创新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市场回报。而且,如果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还常常面临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的窘况。这种“负激励机制”,容易造成“山寨”泛滥,将使文化产业长期在低水平徘徊。

  文化发展先进的国家,都有成熟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能对文化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如韩国提出文化产业振兴,他们甚至在演出、游戏、音乐、影视等细分领域都各有基本法律。我们也要立足国情,继续完善文化法律法规,同时切实执行,让文化产权得到真正的保护,方能从根本上鼓励创新,向文化强国的目标迈进。

【 作者:张中江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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