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回5亿日元
作为劳工大队长的耿谆1914年生于河南省襄城县。1942年,侵华日军“大扫荡”时,耿谆任中国国民党第15军上尉连长,因腹部受伤被俘,1944年被送往日本花冈鹿岛组从事苦役。
因无法忍受日本人的虐待和凌辱,1945年6月30日,耿谆率领中国劳工举行“花冈起义”,遭到日本官方镇压,百余人被虐杀致死。
起义失败后,耿谆先被判处死刑,后改判为无期徒刑。日本战败后,耿谆于1946年11月回国,以务农为生,曾任河南襄城县政协副主席。
回国后,耿谆成为花冈暴动劳工对日索赔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1989年12月22日,以耿谆为代表的“花冈受难者联谊筹备会”向迫害过他们的鹿岛建设公司发出公开信,要求对方谢罪、在日本大馆市和中国北京建纪念馆及赔偿每个受害者500万日元,从此拉开战后中国民间对日战争受害索赔的序幕。
1990年7月5日,受害者代表耿谆与鹿岛建设公司发表了“共同声明”,其中表述道:“中国人在花冈矿山出张所所遭受的不幸是历史事实,是基于内阁会议决定的强制押送、强制劳动所引起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承认这一事实,承认作为企业也有责任,并对中国幸存者及遗属表示深刻的谢罪之意。”“声明”同意就公开信上提出的三项要求进行磋商,但事后鹿岛旋即反悔,使交涉陷入僵局。
经过6年交涉无果,1995年6月28日,耿谆等11名原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成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劳工的第一案。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庭在对受害事实尚未认定的情况下,以诉讼超过了时效为由,于1997年12月10日宣布原告败诉。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经过六次开庭后,2000年11月29日,在日本高等法院主持下,由日本律师团代表原告方与被告达成“和解”。
“花冈事件”中国劳工索赔案,是我国乃至二战亚洲受害国家战后对日本诉讼第一案。
2000年11月29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开庭宣布,以11名被日本侵略者强掳的原中国劳工为上诉人,以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为被上诉人的花冈事件损害赔偿请求上诉案达成和解,鹿岛公司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拿出5亿日元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
以耿谆为代表的一些花冈受害者没有接受这个所谓的“和解”,耿谆在“和解”之时,就宣布退出联谊会,不再过问花冈的事。
可是2003年3月9日,《平顶山晚报》刊登了一篇报道称:“4月2日,包括‘花冈暴动’领袖耿谆在内的我省20多名该事件的受害者及遗属,每人将在郑州领取2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的赔偿金。”
耿谆激怒之下发表了《严正声明》称,耿谆仍然一如既往地反对屈辱的和解,拒绝领取可耻的鹿岛捐出的发放金(只限耿谆本人)。耿谆说:“是日本的律师替我们达成的和解,律师让我们写了全权委托书,签了字,他们口头告诉我们的内容与日文的调解书内容不一样,我们还以为日方同意了我们的要求,就答应了。”
“没想到我们被律师骗了。这样的结果我们难以接受。我们想讨回的是中国人的尊严,这笔慰问金和赔偿是两码事。”耿谆的儿子耿硕宇说。
花冈“和解”成立后,由于日本加害劳工企业鹿岛公司声明战争期间“尽到了对劳工的照顾义务”,并称所谓“捐出款”不具有“赔偿、补偿的性质”,令耿谆等部分花冈受难者愤愤难平。
耿谆怎么也想不通,一个欠下中国劳工累累血债的日本企业摇身一变竟成为“慈善家”,那本应该偿付劳工的赔偿金变成了为救济中国人的“捐款”,劳工们奔波斗争了十年,得到的是用途规定为“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日本人称慰灵)的“香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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