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陈老太起诉外孙王先生,要求其支付共有房屋分割款70万元。虹口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王先生以每月支付1万元的方式,购买陈老太名下的房屋份额。
虽然已是高龄,但陈老太依然身体硬朗,其老伴去世多年,两个儿子均是古稀之年,长子单身未娶、无业,次子则长住广州。系争房屋是售后公房,为陈老太与外孙王先生共有。去年3月,陈老太与王先生经虹口区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对系争房屋按份共有,各占50%。王先生曾承诺,外婆遇到生活困难时,同意受让其产权部分,按市场价一次性付清。去年6月,陈老太以年老多病、经济困难为由,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分割款。
短短3个月内两度成为被告,王先生是一肚子的委屈。王先生的父母双双早逝,是外婆将他一手带大,因此感情甚笃。对于老外婆分割房产的要求,他并无异议,只是他认为,若为老外婆考虑,一次性支付房款并不妥当。
王先生道出事情原委:2009年9月,陈老太的长子(即王先生的大舅)聘请律师追讨得一直由王先生保管的老太生活费30.3万元,但至今老太未在生活中有大的开销,王先生认为那30多万元不可能一年不到就花光,不应存在“生活困难必须卖房维持生活”的情况。老太的长子虽然如今也是70多岁的老人,但从未正经工作过,一直靠陈老太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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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虑到陈老太年事已高,其诉讼主张不一定能够如实传达且易受他人影响。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专门走访了陈老太本人,并多方听取亲属、邻居意见,掌握了老人的家庭及生活现状。陈老太现与长子同住,有住家保姆,平时生活质量较高。法官认为,若王先生以每月支付1万元的方式购买陈老太的房产份额,而房屋仍由老人居住,既能保障老人此后的物质生活需求,又能避免老人遭受流离之苦。
最终,法院判令王先生每月支付陈老太生活费1万元,房屋仍由陈老太居住使用,待分割款总额付清或老人身故后,再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王先生先前支付的生活费可抵扣分割款。
一审判决后,陈老太方面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通讯员 张廷奎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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