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郝莎)今天,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郑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明确表示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缴纳标准
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提交资料
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离]婚证),已缴纳差价款银行单据。
以上资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购房合同只收取购房单价、合同签订日期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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