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警方应请求启动调查程序
2004年2月,南海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李继祥立案,并展开侦查。但此时李继祥已获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南海区检察院立即通过佛山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检察院请示,提出了协助追逃及协查的请求。
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黄姓检察官是该案的主要承办人,她向记者透露,当时中澳两国尚未签订有关引渡条例,考虑到引渡李继祥回国受审较难实现,广东省检察院在接到佛山市检察院呈交南海区检察院的协助请求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案情并提出与澳大利亚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亚对李继祥提起刑事诉讼,由当地法院审判并追缴赃款的办案思路。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授权下,广东省检察院通过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驻北京联络处与澳大利亚警方取得联系,并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提出个案协查请求,调查李继祥及其家属在澳大利亚移民及资产情况。两个月后,李运南因犯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单位受贿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3月,广东检察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向澳方提供了李继祥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就双方如何开展个案协查及相关追赃追逃工作进行分析。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根据我方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李继祥以洗钱罪立案并展开调查,如李继祥的行为触犯了澳大利亚法律,则由澳大利亚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非法所得,也将依据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进行追缴,追缴的财产在澳大利亚有关部门批准后将返还给中国政府。澳警方对李继祥案的调查也随即展开。
2007年4月,澳大利亚警方对李继祥及其家属、李运南的家属在澳大利亚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有关物产、书证、物证及银行存款。据澳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当时被查封和冻结的财产约630万澳元。同时,澳警方向李继祥发出了拘传令,并扣押了李继祥及其家属的护照。
为了对李继祥进行起诉并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没收,同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派出3名警官入境中国,调取李继祥挪用公款过程中涉及的境内收款人等16名有关证人的证词。在广东检察机关的协助下,澳警方逐笔建立起案件中公款由境内转向境外的证据链,证实了调取的有关银行资料的来源的合法性及可靠性,为确立李继祥在澳大利亚涉嫌洗钱罪提供了有力证据。
2008年,李继祥案被移送到澳大利亚联邦检察署审查。同年8月,澳警方再次派员入境,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完善和细化起诉李继祥所需的证据材料。
黄检察官告诉记者,澳大利亚警方需要将中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按照澳大利亚法律转化成符合规定的形式,包括证人证言,同时需要部分关键证人出庭。
2009年3月,为完善中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手续,简化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补充相关的庭审法律文件,澳警方第三次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给予协助。此次,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又协助澳警方在南海和广州两地约见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证人12人次,签署“作证声明书”、“作证宣誓书”20份,补充证据材料2300多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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