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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检察事业80年:惩罚犯罪惩办贪腐获认可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9-24 08:35:00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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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江西井冈山的人民检察博物馆里,一个橱窗内,一扇老式木质双开门质朴无华,无声地向参观者诉说着一段沉甸甸的历史。这就是“人民检察第一门”。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有了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人民检察第一门”正是杨氏宗厅的正门。

  从1931年11月成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开始,人民检察事业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80个春秋。80年来,人民检察制度历经风雨沧桑,在曲折探索中发展,在改革创新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革命政权中孕育发展

  1927年10月和1928年4月,毛泽东、朱德先后上井冈山,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捍卫。当时的苏维埃政权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法令,并着手革命政权的建设。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从此诞生。

  此后,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薪火相传,以顽强的生命力生存着、发展着。

  在挽救民族危亡的抗日战争时期,检察机关把镇压汉奸反动派和保护人民权利作为中心任务,为保卫民主政权、激发人民抗战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夺取全国政权的人民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努力维护解放区的生产生活制度,巩固了新生民主政权。

  在建国中翻开崭新篇章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了两个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两个文献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这确立了我国的检察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罗荣桓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政权新生伊始,百业待举,全国人民以空前的热情投入到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事业中去,此时的人民检察制度也在以一日千里的速度推进,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组织机构相继成立完善,毛泽东还亲自提议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制度翻开了崭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前的17年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得以确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得以定型;检察机构和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逐步发挥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

  同时,受各种因素影响,检察工作也面临一些质疑和冲击,符合国情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处在实践和探索之中。

  正本清源科学阔步前进

  十年浩劫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人民检察制度也经历了十年的停顿。痛定思痛,人们更加认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拨乱反正后,检察机关迅速恢复重建,迈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尤其是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人民检察院庄严而又明确的定位。

  自1978年以来,检察机关经历了以黄火青、杨易辰、刘复之、张思卿、韩杼滨、贾春旺、曹建明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7届领导班子。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深化检察改革,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尤其是有力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全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开通“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举办“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扩至所有领域、评选检察业务专家、加强监所执法检查……自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检察工作又展现出了新的气象、新的面貌。

  80年的历史和实践证明,人民检察制度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真正的人民性和严格的法律性,具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在新的历史阶段,人民检察制度将继续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呼吸共命运,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焕发出更大的活力。本报记者卢杰

【 作者:邓永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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