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怒去告国税局,但起诉被驳回,法院一审认为,奖励虽少,但符合程序
举报商家得到一份举报奖,可国税局给的奖金却只有1元钱,为什么?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举报人将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称“这不是奖励,是侮辱!”而被告称,此奖励符合有关规定。
[事件]
商家拒开发票,市民举报被奖1元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今年5月11日,43岁男子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购买了200元的电脑椅,当他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月18日,他到西工区国税局举报,任乐亮称,西工区国税局对其举报调查取证期间,他曾先后往返10多次。6月3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发票,并罚款100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此收到1元钱的举报奖。
“这简直就是侮辱人……”任乐亮决定,将西工区国税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网帖]
“1元奖励”引万名网友热议
9月16日晚9时许,网友“花城刁民”发出名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一元巨奖》的帖子,讲述此事。帖中称,网友收到领奖通知书,得知自己举报有功,国税部门决定奖励其1元钱,而且还限定90日内带有效证件前往该局稽查局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估计就是打压举报人了”、“这是今天看到的最好笑的事”、“真是羞辱举报人之举”……对此,很多网友发帖表示不解。也有网友说,国税部门此举尽管有些不近情理,但是没有违法。
截至发稿,该帖在大豫网、洛阳信息港、猫扑大杂烩、凤凰网等网站的浏览量达1万多次。
[观点]法庭双方激辩,1元奖励啥依据?
昨天下午3时30分,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当天的庭审中,西工区国税局法制科负责人和代理律师出庭,老任没有找律师。双方在法庭上就奖励的合法性和具体依据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激辩
原告:5000以下有很多标准
原告认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因为检举,收缴入库税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老任认为,5000元以下有很多标准,可以有4999个答案,为啥是1元的数额?执法部门对原告做出1元奖励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被告:奖励决定符合规定
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西工区国税局下达的“洛西国税举奖【2011】2号”奖励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事项。洛阳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9月25日的具体规定已经作废,没有法律效力了,当然无从参照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1元的奖励是如何算出来的呢?被告方解释,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
[进展]理解原告纠结但是驳回起诉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遂驳回原告任乐亮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对此,任乐亮表示,将提起上诉。(大河报□记者谷武民见习记者曹杰文首席记者张鸿飞图)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