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今后禁止经适房购房人再买商品房
经适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适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今后,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同时,还规定经适房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
关键词 联合核查
建立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同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
关键词 骗购
对骗购经适房的,一经查实责令退还所购房产,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对不补交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关键词 不定向开发
今后,我市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拆迁安置住房,各区人民政府为拆迁安置项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套型面积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定向开发。
享受经适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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