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庭暴力,亟待专项立法、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和改变传统观念
米律师表示,目前,涉及家暴的规定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些法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护受害人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亟待一部成熟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同时应加大对家暴的救助措施,如施行民事保护令制度。当发生家暴后,通过民事保护令的方式警告施暴者:连续骚扰保护令持有者就是犯罪。这对施暴者将是一个有效的震慑。
防治家庭暴力最重要的一个手段是立法,王行娟认为,用法律确立起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手段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给予制裁和惩治。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如日本、英国、美国等和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正在进行防治家庭暴力专项立法的调研工作,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已经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
家庭暴力社会支持、救助体系的建立也十分必要。王行娟强调,我国的家庭暴力社会支持、救助体系,至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现在更多的是一些社会组织在发挥作用,救助活动比较零散。事实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首先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工作。公权力—公检法支持系统的作用,社会组织的参与和介入,以及受害者本人的社会资源的动用,要形成合力,成为多机构合作的一个支持、救助体系,全方位地给于受害者以一体式的服务。
第三个防治家庭暴力的环节是社会文化观念的改变。在中国,长期以来男人在家庭中打骂女人,被看成是家庭小事,即使女人被打死,都得到法律的宽容。这种虐待妇女有理的观念已经为成深厚的文化传统,而且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来,一直延续至今。王行娟最后倡导,要彻底消除家庭暴力,一定要切断家庭暴力在代际间的传承,要在社会中广泛地宣传男女平等的观念,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形成尊重女性、爱护女性的公共舆论和社会新风气。我们不仅要教育施暴的男人,成年的男人,而且要对少年儿童进行性别平等的教育,让他们从小就树立平等对待女性的观念,养成尊重女性的行为和习惯。这样做,当年轻的一代长大了,就不会再用家庭暴力对待女性了。(记者 项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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