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朱某交纳住房款并入住公安大学配售给他的房屋后,公安大学并没有为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朱某辞职后,公安大学扣押了他的档案,要求他腾退房屋。朱某无奈起诉到了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支持了朱某,判决公安大学为教师朱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现为律师的朱某原是公安大学的一名教师。他起诉称,2003年7月,公安大学聘用他为教师。2008年4月,他与公安大学签订了腾退房配售协议书,公安大学将位于木樨地的一处房屋配售给他。入住后,朱某装修了房屋,还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此地。
朱某说,公安大学配售给他的房屋,原来的住户是公安大学教师伊某,当时伊某也与公安大学签订了与他一样的腾退房配售协议书,伊某将住房腾退给了学校,而学校又分配给伊某新的住房。但是伊某却没有履行协助公安大学办理产权变更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他至今都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去年1月,朱某办理了辞职手续,“当时房管科工作人员向我出示了一份我从来不知道的内部规定文件”,朱某说,这一文件是他与公安大学签订协议书后的一年,公安大学单方制定的。文件的内容大致为,教职工辞职离职后,公安大学要以原价回购教职工的房屋。
朱某说,当时公安大学将他的档案扣押,以逼迫他退房,他无奈之下申请了人事部仲裁并胜诉,但是公安大学至今仍然拒绝转移档案,并以此要求他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因此,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安大学履行产权人变更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从伊某变为自己,并支付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违约金3万余元。此外,朱某还将教师伊某也列为了案件第三人。
公安大学辩称,当初签订协议书时,学校并不具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双方协议的内容违法,因此协议是无效的,也无法协助朱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无效指的是合同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便签订也是没用的”。
伊某称,涉案房屋是公安大学于2004年配售给他的,而且至今产权人仍然是他。在朱某与公安大学签订了协议之后,他将房屋腾空交给了学校,学校将房屋分配给朱某使用,“我同意公安大学的意见”。
法院查明,伊某在与公安大学签订协议书后,将房屋腾退交给了公安大学处理,并将产权证也一并交给了公安大学,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此后,朱某向公安大学交纳了购房款并入住,但是公安大学并没有为他办理所有权的变更。
此外法院还查明,去年,朱某确实以公安大学拒不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为由,将公安大学诉至中央机关。2010年7月14日,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认定公安大学在同意朱某的辞职申请后,由于房产问题,不为朱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裁决公安大学应为朱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朱某在与公安大学签订协议书后,公安大学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合法处分权,因此即便是公安大学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双方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因此法院判决公安大学和伊某协助朱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外,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商品房,所以法院驳回了朱某要求公安大学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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