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社会脆弱和制度缺位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急剧变革与转型招致多元价值观念的相互冲突与撞击,导致社会以往规范内化的重要手段——道德内化功能弱化,取而代之的内化形式是利益取向,在本案中(如果属实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的做法正是道德功能弱化的表现,是违背自己道德良知的表现,并且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令人不齿。
“彭宇案”的社会后遗症之一,是越来越多的公民不愿意再去做活雷锋。但如果有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道德机制作为后盾,就没有必要这么顾虑了。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控告彭宇却没有后顾之忧,而被诬告的彭宇也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可见我国道德责任体制存在漏洞。这在本则新闻中也有着鲜明表现。在笔者看来,脆弱的社会再也经不起伤害了。
制度缺失反映出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化程度低,制度不完善不科学体现了人们对制度的认同度低,翻版彭宇案体现了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制度化程度低必然导致社会成员和组织对外部环境反应不灵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并容易被外界环境和势力所左右,出现非制度化的行为——失范行为。在笔者看来,翻版“彭宇案”是失范,更印证了民众的担忧——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如果这种心态普遍化的话,对社会就是梦魇。
社会失范这一理论最早是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在他看来,“社会分工的发展快于这种分工所要求的道德基础,这样,社会的某些方面便受到不适应的控制,从而导致失范。”我们所讲的社会失范是指处于解组时期的社会,旧的社会规范缺失,而新的社会规范又处于孕育和形成过程中,没有一个现有的社会规则和规范来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动所表现出来的混乱和无序状态。翻版彭宇案为此提供了注脚。
难道我们要任由“做好事有风险,学雷锋要谨慎”成为社会潜规则吗?每一个公民都应反思,进而找到阻击的路径。(朱四倍)
解析:判决过于草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案既然是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案,理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太太作为起诉方向许云鹤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许云鹤撞了她,而且还要证明因撞造成了何种伤害。在老太太的举证未成立之前,许云鹤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根据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明,“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身体接触部位。”而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既然不能证明确系许云鹤撞人,那么,许云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可法院认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很显然,法院对许云鹤作出的不是证据判罚,这样判罚未免太过草率。(李继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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