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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 八成男女购房计划急转弯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22 11:30:00 来源: 东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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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说法

  新司法解释 引发两点担忧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有两点担忧。一是新司法解释可能成为一部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婚配的“障碍”。目前,买得起房的还是城市居民居多,而对于农村到城市里打工的群体来说,大多数人是不太有能力买房的。在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融合的过程中,农村背景的一方很多是出不起首付,但在婚后一同偿还贷款的,因此,新司法解释可能会诱发一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相结合的婚姻的矛盾。

  第二,在独生子女政策实行这么多年的情况下,在独生子女人群中,男女经济条件也日趋平等,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城市里的父母也更愿意在婚前为自己的女儿置办房产,如果婚姻中的双方都有自己名下的房子,婚后各自还自己的贷款,一旦家庭中需要有大笔经济支出的时候,要由谁来承担呢?

  以案说法

  父母出资买房不算共同财产

  案例:陈某夫妻仅有一女,视为掌上明珠。其女于2005年结婚,丈夫邱某某。邱某某作风不端正,夫妻双方常有争吵。2007年,因房价上涨,陈某夫妻考虑到其女无房,以其女名义购买了四房一厅的房屋一套,让女儿一家居住,并以女儿一人名义登记。现女儿夫妻关系紧张,陈某夫妻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该房屋是否属于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子女一人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陈某夫妻为女儿购房并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儿受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

  立场

  别让婚姻被房子奴役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短短19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

  看来,房子等财产在婚姻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了,人们越来越趋于理性,但是,法律会还原房子和感情的本质吗?不会的,婚姻要为真感情而活着,而不是被房子所奴役。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则是维系家庭的基本手段。司法解释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局面,还要考虑与《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要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要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因此该司法解释的施行,并不会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不够公平。

  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面对畸高的房价,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按照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用一句通俗的话说,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有人认为出台这样的法律挺让人心寒的,这说明最近这些年围绕房子的问题特别是在婚姻、房子上惹出了不少的麻烦。否则,司法解释也就没有制定的必要了。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此外《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还规定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司法解释并不会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针对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中实际处在弱势的一方,要保障未来的权益特别是房产的利益,重要的是处理好房屋登记的问题。

  新闻链接

  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包括六个方面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陈洋钦)

【 作者:肖媛媛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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